夏津县水丰水利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夏津县水利工程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夏津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夏民初字第5178号 原告***,男,1948年11月9日生,汉族,住夏津县。 被告夏津县水利工程公司,住所地:夏津县(夏津供水单元工程项目部)。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夏津县水利工程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