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津县水丰水利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夏津县白马湖镇白辛庄村村民委员会、夏津县水利工程公司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德中民终字第96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夏津县白马湖镇白辛庄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山东省夏津县白马湖镇。 负责人:***,村主任。 委托代理人:***,山东金剑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 委托代理人:***,夏津第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夏津县水利工程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夏津县建设街**。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山东勤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夏津县白马湖镇白辛庄村村民委员会因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夏津县人民法院(2014)夏民初字第22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山东省夏津县人民法院(2014)夏民初字第2273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山东省夏津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3488元,依法退回上诉人夏津县白马湖镇白辛庄村村民委员会。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