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尚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冀0725民初1086号
原告:河北戌森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口市桥西区冯窑厂路1号欣欣家园住宅小区1号楼1单元1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722MA09BA7J2Y。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仁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尚义县晋尚苗木繁育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口市尚义县南壕堑镇祥福苑小区5号楼1单元1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725308011312W。
被告:河北西汉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张家口市桥西区清水河南路7号广立家园1号楼1单元1层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703MA0CMHWR9A。
法定代表人:***。
原告河北戌森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尚义县晋尚苗木繁育有限公司、河北西汉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0月22日立案。原告河北戌森建设有限公司于2025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准许撤诉理由),现原告河北戌森建设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北戌森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75.00元,减半收取计137.50元,由河北戌森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核对位置]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