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张北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冀0722民初2068号
原告:张家口某某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张家口市张北县。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被告:河北某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张家口市桥西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张家口某某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某某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6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25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张家口某某建筑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94.64元,减半收取计847.32元,由张家口某某建筑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