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建投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某建设有限公司、江苏某现代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苏0582民初17414号 原告:江苏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 法定代表人:许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剑桥颐华(张家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某现代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宿迁市。 法定代理人:李某,董事长。 被告:江苏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 法定代表人:张某,董事长。 上述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苏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某现代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 原告江苏某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某现代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江苏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苏某现代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一案,本院于2024年11月11日立案。2025年2月28日,原告江苏某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某建设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某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5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6150元,由原告江苏某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