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苏0582民初17414号
原告:江苏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
法定代表人:许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剑桥颐华(张家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某现代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宿迁市。
法定代理人:李某,董事长。
被告:江苏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
法定代表人:张某,董事长。
上述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苏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某现代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
原告江苏某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某现代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江苏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苏某现代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一案,本院于2024年11月11日立案。2025年2月28日,原告江苏某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某建设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某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5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6150元,由原告江苏某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