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皖0421民初7843号
原告:安徽诺昂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凤台县关店经济循环产业园内关店向桥村凤蒙路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21MA2RIWD158。
法定代表人:***,该单位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9年3月1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凤台县。
被告:江苏建投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沛县经济开发区韩信路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22551153070T。
法定代表人:***,该单位董事长。
原告安徽诺昂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建投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2月29日立案。原告安徽诺昂实业有限公司于2024年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诺昂实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诺昂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360元,减半收取2180元,由原告安徽诺昂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