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晋0110民初364号
原告:太原市大强伟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晋源区姚村镇南峪村村南。
法定代表人:郭晋军,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明中,山西晋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驰,山西晋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西安泽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小店区长治路82号。
法定代表人:席东华,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太原市大强伟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山西安泽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6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太原市大强伟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常明中、张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山西安泽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太原市大强伟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机械式停车设备定做合同》;2.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286个机械停车位,价值4089800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7月9日,原告与被告签订《机械式停车设备定做合同》。合同约定,原告提供机械停车位,被告依据车位销售情况向原告付款。合同签订后,原告实际安装了286个机械停车位,但被告经原告多次催讨,至今拒不按合同约定向原告付款。近期,原告发现,上述部分机械停车位被标注为私人车位。被告的资质已被吊销,被告被司法机关列入失信被执行名单。综上,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为维护自身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山西安泽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答辩期内未提出书面答辩,在举证期内未提交证据。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7月9日,原告(承揽方)与被告(定作方)就御祥苑住宅小区C座·升降横移式机械立车库设备采购及安装项目签订了一份《机械式停车设备定做合同》,合同约定立体停车库29组,规格型号为PSH,机械停车位数量为309车位;设备单价14300元/车位,总价4418700元;本合同价格包括停车设备的框架材料、框架加工、链轮、链条、波纹板、边框、一层地面导轨、防坠器及运输和所有标准件、电机、电器部分顶棚;本合同结算时,依据实际安装的机械停车位数量,按单价不变、调整总价的原则执行;付款方式为由承揽方垫付款,依照车位销售情况支付于承揽方;本合同自买卖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质保期满并结清全部工程款后终止。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供应并安装了286个机械停车位。后被告未付款。自2015年起,被告因合同、民间借贷等纠纷案件,相继被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等法院判决支付款项,且款项涉及金额较大。后因被告拒不履行裁判文书确定的付款义务,相继被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现被告的工商营业执照处于被吊销状态。现原告以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为由,诉来本院,要求解除与被告签订的《机械式停车设备定做合同》,并返还286个机械停车位。
本院认为,《机械式停车设备定做合同》是原、被告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订的,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原、被告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已按合同约定履行了定做并安装机械停车位的义务,被告应当履行支付款项的义务。但自2015年起,被告因借款、合同等债务纠纷,相继被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等法院判决支付款项,且款项涉及金额较大。后因拒不履行裁判文书确定的付款义务,多次被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目前,被告已被吊销营业执照。综上,本院认为,被告已不具备合同约定的支付款项的能力,原告要求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合同解除后,被告应当返还原告在御祥苑住宅小区C座安装的286个机械停车位。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在答辩期内未提出书面答辩,在举证期内未提交证据,视为对其权利的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解除原告太原市大强伟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山西安泽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9日签订的《机械式停车设备定做合同》;
二、被告山西安泽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返还原告太原市大强伟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在御祥苑住宅小区C座安装的286个机械停车位。
案件受理费39518元,减半收取计19759元,由被告山西安泽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韩美丽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牛国利
书 记 员 李佳蔚
书 记 员 李佳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