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晋0110民初1988号
原告:山西山***贸易有限公司,登记住所地太原市晋源区晋祠路二段161号5幢1单元9层0905号。
法定代表人:王春青。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舟,山西晋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齐海强,山西晋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太原市大强伟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登记住所地太原市晋源区姚村镇南峪村村南。
法定代表人:郭晋军。
原告山西山***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太原市大强伟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6日立案。2020年11月26日,原告山西山***贸易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后向本院递交了撤诉申请书。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山西山***贸易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4700元,减半收取2350元,由原告山西山***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王 亮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薛海霞
书 记 员 温 婧
书 记 员 温 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