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晋0110行审15号
申请执行人太原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住所地太原市杏花岭区金刚堰路**。
负责人李军,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成变,太原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监察大队队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慧明,山西祥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太原市大强伟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晋源区姚村镇南峪村。
法定代表人郭晋军,董事长。
本院在审查申请执行人太原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依据[2019]14011003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申请对被执行人太原市大强伟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强制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太原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向本院递交撤回强制执行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张 治 魂
人民陪审员 姚 玉 仙
人民陪审员 朱 素 花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八日
法官 助理 李漫妮书记员崔新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