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红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与华红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华红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06民初36074号
原告: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林凯文,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政洁,上海博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群,上海博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华红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注册地福建省厦门市。
负责人:胡志东。
被告:华红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福建省宁德市。
法定代表人:黄姒。
原告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华红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华红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5日立案。现原告以被告已付清款项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并无不当,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78元,由原告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员  林 彬
法官助理  李甜甜
书 记 员  张蓓蕾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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