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523民初2588号之一
申请人:浙江湖州宏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长兴县林城镇工业集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5220957644678
法定代表人:严利伟,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强成伟、高越峰,、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浙江上阳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安吉县安吉经济开发区塘浦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523MA28CFGB6E。
法定代表人:甄天彩。
被申请人:***,男,1972年12月3日生,汉族,住安吉县。
原告浙江湖州宏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上阳汽车配件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0日立案。原告浙江湖州宏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湖州宏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自由处分其诉权,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湖州宏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9878.5元(已减半),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诉讼费44878.5元,由原告浙江湖州宏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 方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 罗晓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