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鄂0102民初9830号
原告:***,男,1972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天门市。
被告:湖北某某通信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某某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诉被告湖北某某通信技术工程有限公司、某某技术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7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24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28元,减半收取11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