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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公司与某某合同纠纷一案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6)沪0151民初1617号 原告: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融力天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91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崇明区。 原告某公司与被告***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2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于2026年3月17日公开开庭,原告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退还原告207,900元;2.判令被告以207,9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市场报价同期贷款利率LPR计算的从2025年1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的资金占有的利息;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后原告撤回了诉讼请求2。事实和理由:被告又名***,被告以提供给原告土方卸点为由,要求原告预先购买土方卸点的现票,原告于2024年12月2日再行向被告预购卸点现票20万元,原告按照被告的指示通过戴某乙的账户向被告的妻子郭某(被告自称)农业银行转账20万元,后因被告无法提供土方卸点于2024年12月31日结算并向原告出具欠条确认应退还原告207,900元。出具欠条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均未果,原告催要未果后提起诉讼。 被告***未答辩应诉。 经审理查明,原告某公司因土方卸载与被告相识并有业务往来。2024年12月31日原被告就以往往来对账后,由被告出具欠条,载明:截止到2024年12月31日,***欠桑海互顺实业有限公司垃圾码头3号门现票退款207900元。收款银行:某银行上海唐镇支行银行卡号:收款人:高某,签收人***。后原告催要未果,原告为维护自身权益,遂成此讼。 另查明,经与被告***电话沟通,被告***称欠条所欠名字***即被告本人,对欠条中载明的207,900元需退金额无异议。 以上事实有所原告提供的《欠条》、银行转账明细、转账记录、某平台沟通记录、短信沟通记录、电话录音予以佐证,本院予以记录在案。 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被告就双方往来核对后出具欠条,虽未明确约定退款时间,但原告有权随时要求被告支付,但应给与被告合理期限。自2024年12月31日被告出具欠条至今已经一年有余,经催要后被告仍未履行退款义务,故原告要求被告退还款项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自愿撤回部分诉讼请求,属于自我权利的处分的,本院予以准许。被告经本院送达开庭传票后,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五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某公司退还209,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209.25元(原告已预缴),由被告***负担。若本案未提起上诉,负担案件受理费的当事人(已预交除外)应于裁判文书生效后10日内向本院交纳;若本案提起上诉进入二审程序,应根据二审裁判文书确定的案件受理费负担情况予以交纳。逾期未交纳的,依法强制执行。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规定情形的,可依法采取信用惩戒措施。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三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第五百一十一条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据前条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履行;没有强制性国家标准的,按照推荐性国家标准履行;没有推荐性国家标准的,按照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依照规定履行。 (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请求履行,但是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五)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六)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因债权人原因增加的履行费用,由债权人负担。 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3年修正)》 第一百四十七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二百六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