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豫0106民初1275号
原告:河南泰康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卫生路11号附1号院。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聚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65年2月6日生,住郑州市。
原告河南泰康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时发现案情复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