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旭日过滤器股份有限公司

苏州市新纶喷丝组件厂、威海旭日过滤器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鲁1092执保448号 申请人:苏州市新纶喷丝组件厂,。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威海旭日过滤器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经理。 申请人苏州市新纶喷丝组件厂与被申请人威海旭日过滤器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价值895158.65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威海旭日过滤器有限公司价值895158.65元的财产。 需要续行查封的,申请人应在查封期限届满7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于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