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旭日过滤器股份有限公司

苏州市新纶喷丝组件厂与威海旭日过滤器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1092民初2210号 原告:苏州市新纶喷丝组件厂,住所地苏州市相城区渭塘镇渭北村新燕大道。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剑桥颐华(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威海旭日过滤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珠海路杨家台村东旭日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经理。 原告苏州市新纶喷丝组件厂与被告威海旭日过滤器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3日立案。2020年9月21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苏州市新纶喷丝组件厂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376元、保全费499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