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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北京搜狐互联网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等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互联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京0491民初27526号 原告:***,男,1990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让,北京丰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原行网***旅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阿勒泰地区布尔津县神湖东路旅游、兴居办公综合楼(布尔津县神湖路11号 1楼102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北京搜狐互联网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科学院南路2号院3号楼11层1101。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辛声,男,北京搜狐互联网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新疆原行网***旅有限公司、北京搜狐互联网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3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撤回对新疆原行网***旅有限公司、北京搜狐互联网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对新疆原行网***旅有限公司、北京搜狐互联网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张 博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四日 法 官 助 理   吴 娇 书  记  员   *** - 2 - - 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