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凡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重庆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渝0118民初4860号 原告:***,男,1988年7月17日出生,汉族。 被告:重庆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 法定代表人:王某,经理。 原告***与被告重庆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6日立案。2025年4月22日,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计6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