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703执46号
申请执行人:常德市鼎城区鼎冠商品砼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
法定代表人:高少岗。
被执行人:湖南**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
法定代表人:彭未。
申请执行人常德市鼎城区鼎冠商品砼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湘0703民初235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常德市鼎城区鼎冠商品砼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常德市鼎城区鼎冠商品砼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执行人湖南**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湘0703执46号案件的执行。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终结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的申请。
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孙建平
审判员 周建军
审判员 郑 丹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刘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