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703民初2354号之一
申请人:常德市鼎城区鼎冠商品砼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十美堂镇同兴村十组。
法定代表人:高少岗。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承志,湖南大巧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湖南**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玉霞街道永安社区四组榆树巷。
法定代表人:彭未。
常德市鼎城区鼎冠商品砼有限责任公司与湖南**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9日作出(2021)湘0703民初235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湖南**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7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现因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已达成调解协议,常德市鼎城区鼎冠商品砼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7月16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湖南**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7万元的冻结或对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予以的查封、扣押。
本院经审查认为,常德市鼎城区鼎冠商品砼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湖南**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7万元的冻结或对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予以的查封、扣押。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沈启钦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张力文
书记员江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