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景拓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常德市鼎城区鼎冠商品砼有限责任公司、湖南景拓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703民初2354号
申请人:常德市鼎城区鼎冠商品砼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十美堂镇同兴村十组。
法定代表人:高少岗。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承志,湖南大巧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湖南**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玉霞街道永安社区四组榆树巷。
法定代表人:彭未。
常德市鼎城区鼎冠商品砼有限责任公司与湖南**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常德市鼎城区鼎冠商品砼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6月1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湖南**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7万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提供了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常德市鼎城区鼎冠商品砼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湖南**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7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3870元,由常德市鼎城区鼎冠商品砼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沈启钦
二〇二一年七月九日
法官助理张力文
书记员江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