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川1703民初2070号之一
原告:达州市洪达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达州市达川区斌郎乡百花村四组;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7006735132810;
法定代表人:***,系该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瀛诚虹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达州市凯祥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健康巷2018号三楼D幢M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703MA65M8FH99;
法定代表人:***,系该司执行董事;
被告:***,女,汉族,1975年12月11日出生,户籍地重庆市云阳县双龙镇长兴村1组5号,公民身份号码:5112241975********。
原告达州市洪达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达州市凯祥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1日立案后,原告达州市洪达实业有限公司于2025年4月9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撤回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达州市洪达实业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达州市洪达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946元、保全费2070元,由原告达州市洪达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