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1702民初4282号
原告:达州市洪达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达州市达川区斌朗乡百花村**。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男,1970年9月15日出生,住达州市达川区。
原告达州市洪达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4日立案,本院依法向原告***送达了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达州市洪达实业有限公司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