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新0106民初7094号
原告:新疆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和田地区和田县。
法定代表人:叶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公达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阿某,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新疆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
法定代表人:王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某,女,该公司员工。
原告新疆某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7月8日立案。原告新疆某有限公司于2025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新疆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新疆某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诉讼标的4380380.93元,后变更诉请求为10000元。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20921.52元),现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自行负担,剩余20896.52元由本院向原告退回。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