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新0106民初7969号
原告:***,男,1974年4月2日出生,住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该公司执行董事、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国浩律师(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国浩律师(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史某某,男,1990年10月27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柘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国浩律师(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国浩律师(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某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北京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史某某、新疆某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1月26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有合理依据减、缓、免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