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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网上海节能服务有限公司与上海东宝时装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案号:(2015)青执字第1650号 原告国网上海节能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东宝时装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2日作出的(2014)青民二(商)初字第2261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判令:被告上海东宝时装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国网上海节能服务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108,000元。案件受理费2,460元,减半收取计1,230元,由被告负担。届期,被告上海东宝时装有限公司未履行义务。权利人国网上海节能服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3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3月9日向被执行人上海东宝时装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5年3月23日前履行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未能履行义务。经执行查明:被执行人已实际停业,在本院涉案多起,名下财产在他案中查封,并进入评估、拍卖之中,目前无法变现。此外,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2015年7月1日,本院将执行查证情况告知申请人,申请人对查证结果表示确认,并表示现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待具备执行条件后,申请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 书记员 *** 二〇一五年七月六日 相关案号:(2014)青民二(商)初字第2261号 查看法律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