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东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山东东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孙龙江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523民初3112号 原告:***,男,1987年5月9日出生,汉族,现住广饶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良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东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胶州路北首。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68年5月2日出生,汉族,现住东营市东营区。 被告:***,男,1976年10月8日,汉族,现住广饶县。 原告***与被告山东东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3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10元,减半收取25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