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东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山东东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0502民初1205号 原告:***,男,1970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东营区村民,住东营市东营区。 被告:山东东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27061637843。住所地:东营市胶州路北首。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恒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8年11月6日出生,汉族,陵城区义渡口镇小付家村村民,籍贯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现住。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山东东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5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