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783民初8750号之三
原告:山东万信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寿光市台头镇连城庄子村村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3MA3DLKNG0Q。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青岛心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同安路872号东城国际2号楼2**402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02136790742166。
法定代表人:张工厂,总经理。
被告:***,男,1964年3月22日生,汉族,住河南省项城市。
原告山东万信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心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9日立案。原告山东万信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万信防水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万信防水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9403元,保全费5000元,由山东万信防水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国仁团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