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783民初8750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山东万信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寿光市台头镇连城庄子村村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3MA3DLKNG0Q。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青岛心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同安路872号东城国际2号楼2**402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02136790742166。
法定代表人:张工厂,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1964年3月22日生,汉族,住河南省项城市。
申请人山东万信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青岛心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10日作出(2022)鲁0783民初8750号民事裁定:依法冻结被申请人青岛心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000726.5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申请人于2022年11月24日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的财产保全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青岛心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青岛银行同安路支行账号为8028********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国仁团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