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2民申1203号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青岛九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胶州市兰州东路437号。
法定代表人:穆光福,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久龙,男,1996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胶州市,系青岛九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务。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青岛心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同安路872号东城国际2号楼2单元402户。
法定代表人:张工厂,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浈,北京恒都(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巧妮,北京恒都(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青岛九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青岛心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2021)鲁0213民初8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青岛九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十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一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程 超
审 判 员 陈召坤
审 判 员 翟连颇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彭 琼
书 记 员 任盛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