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213执2414号
申请人:青岛心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36790742166。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海尔路190号民生银行大厦12层。
法定代表人张工厂,职务总经理。
被执行人:青岛九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1713770881E。住所地胶州市兰州东路437号。
法定代表人穆光福,职务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青岛心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九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1)鲁0213民初89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本案申请执行标的为423741.37元。在执行过程中经网络查控,无银行存款及车辆、投资持股等可供执行财产。现已给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本案已经倾尽所有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鲁0213民初89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明好
审判员 孙海翔
审判员 刘寅生
二〇二二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高黎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