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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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1191民初2427号
原告:中航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看丹路4号院甲6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富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8年8月2日生,汉族,中航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员工,住辽宁省大连市旅顺口区。
被告:航天海鹰(镇江)特种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新区培山路86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航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航天海鹰(镇江)特种材料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8年8月9日立案,原告中航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航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004元,由原告中航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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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