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山瑞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黄山瑞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皖1002执534号
申请执行人:黄山瑞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程晓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军健,安徽昌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
法定代表人:杜忠潭,董事长。
被执行人:黄山旅游集团天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张治国,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黄山瑞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黄山旅游集团天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黄山瑞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23日向本院提交撤回强制执行的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皖1002执53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吴洁宇
审判员  章建中
审判员  王柏松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姜 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