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京0109民初1441号
原告:安徽鑫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望江西路400号和谐花园小区2 幢商办楼18楼。
法定代表人:杜晓翔,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峰,北京振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城建第十五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石龙经济开发区永安路20号3号楼A-5208 室。
法定代表人:刘明,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华平,北京法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英芳,北京法贤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安徽鑫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城建第十五工程局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8日立案。原告安徽鑫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鑫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鑫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安徽鑫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殷文辉
二○二○年九月二十一日
法 官 助 理 张天泽
书 记 员 刘美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