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大丰区大中街道同德村村民委员会、盐城市大丰区同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0982民初2695号
原告:盐城市大丰区大中街道同德村村民委员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320904ME23968128,住所地盐城市大丰区大中街道飞达西路。
法定代表人:***,该村民委员会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丰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盐城市大丰区同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82140653169E,住所地盐城市大丰区大中街道金丰北路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涤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涤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盐城市大丰区大中街道同德村村民委员会与被告盐城市大丰区同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6日立案受理后,因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