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大丰区同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盐城市大丰区同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盐城市大丰区大中街道同德村经济合作社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苏民申299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盐城市大丰区同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大中街道金丰北路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盐城市大丰区大中街道同德村经济合作社,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大中街道同德村八组。 法定代表人:***,该合作社主任。 再审申请人盐城市大丰区同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德公司)因与被申请人盐城市大丰区大中街道同德村经济合作社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苏09民终57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案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同德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24年1月19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同德公司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系自主处分其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盐城市大丰区同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