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苏0904民初4126号
原告:盐城某某公司。
被告:大丰区某某公司。
原告盐城市宏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大丰区某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7月9日立案。2024年8月27日,原告盐城某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盐城某某公司申请撤诉的行为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盐城某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61元,减半收取80.5元,由原告盐城某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八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