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迈特机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江苏海澜正和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与合肥迈特机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江苏海澜正和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1民辖终33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合肥迈特机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包河工业区内蒙古路1号。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海澜正和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龙蟠中路458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合肥迈特机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迈特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苏海澜正和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澜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2019)苏0104民初95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迈特公司上诉称,第一,本案存在两个法律关系,不应当在同一案件中起诉。本案存在两个合同关系:买卖合同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中,买卖合同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分开列明的,即两者虽然都是合同纠纷,但是属于两类性质不同的法律关系。双方当事人分别签订了两份合同,由于法律关系不同,不应当在同一案件中起诉。
第二,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属于专属管辖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可见本案作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当由建设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本院所涉建设工程不在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辖区内,原审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当事人约定在甲方所有地而非在工程所在地司法管辖,违反法律关于专属管辖的规定,约定无效。
第三,原审原告故意将两案混合在一起目的非法。原审原告在诉状中对买卖合同与建设施工合同纠纷内容是分开讲述的,其诉讼请求也以建设工程的施工合同纠纷为主。原审原告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内容强行塞进买卖合同纠纷当中,其就是要达到逃避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专属管辖的非法目的。故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河北省衡水市饶阳县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民事诉讼法关于专属管辖和级别管辖的规定。根据被上诉人的诉请,本案主要系履行买卖合同而产生的纠纷,不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不应适用专属管辖来确定管辖法院。而被上诉人海澜公司(甲方)与上诉人迈特公司(乙方)在签订的购销合同和安装工程合同书中均中明确约定在甲方所在地法院起诉,该管辖约定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因被上诉人海澜公司的住所地在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作为双方当事人协议选择的纠纷管辖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综上,对上诉人迈特公司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