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皖0111执137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合肥迈特机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包河工业园内内蒙古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149184370E。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青海瀑正工业废渣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甘河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3000579937360L。
法定代表人:把正东,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合肥迈特机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青海瀑正工业废渣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一案中,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货款81000元及违约金(以81000元为基数,从2016年2月4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四倍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本院依法调查也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2017)皖0111民初983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即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孟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