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开阳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黔0121执626号
申请人:合肥迈特机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肥迈特公司),住所地合肥市包河工业园区蒙古路1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贵州双赢生态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州双赢公司),住所地:开阳县双流镇白安营村。
法定代表人严林风。
合肥迈特公司与贵州双赢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黔0121民初247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合肥迈特公司于2018年8月9日向我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贵州双赢公司给付货款138000元、违约金(以138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4.35%自2016年10月9日计算判决确定的给付期限届满之日)及迟延履行利息,案件受理费1649元。本院于2018年8月9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贵州双赢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贵州双赢公司在工行开阳支行共开设2个账户,一个账户余额为0元,另一账户余额为-13727285元;其名下的贵AGA6**丰田牌车于2009年注册,下落不明,未能控制,已予以查封,期限为2018年11月1日至2020年10月30日;贵州双赢公司在开阳县双流镇白安营村修建有厂房,但至今从未投产,相应的土地使用权及在建工程全部抵押给工行开阳支行,抵押金额12660万元(双赢公司向工行开阳支行贷款12660万元,借款本金未能偿还,截止2018年11月积欠利息923.6万元未付)。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贵州双赢公司名下有可供执行的房产及其他财产。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贵州双赢公司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但贵州双赢公司仍未履行义务。
本案申请执行人合肥迈特公司申请执行的货款138000元、违约金(以138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4.35%自2016年10月9日计算判决确定的给付期限届满之日)及迟延履行利息,案件受理费1649元尚未清偿。现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贵州双赢公司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合肥迈特公司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贵州双赢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行为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