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浙0424民初2384号
原告:甲
被告:乙
本院于2024年7月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甲诉被告乙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4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自愿、合法,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甲撤诉。
本案受理费25元,财产保全费3520元,合计3545元,由原告甲负担。
审判员***
二O二四年七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冯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