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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浙江倚博建设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浙0424民初2384号 原告:甲 被告:乙 本院于2024年7月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甲诉被告乙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4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自愿、合法,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甲撤诉。 本案受理费25元,财产保全费3520元,合计3545元,由原告甲负担。 审判员*** 二O二四年七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冯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