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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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424民初1514号
原告:***业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海盐县于城镇于中路115号(***寓A-1幢09号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24MA2CUENH9G。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海盐县武原法律服务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浙江倚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钱塘新区义蓬街道义蓬路7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24MA28B0BN6J。
法定代表人:***。
被告:钱继来,男,1980年5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枞阳县。
原告***业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倚博建设有限公司、钱继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4日立案。原告于同年5月12日以被告浙江倚博建设有限公司已履行付款义务并向原告支付诉讼费、保全费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自愿、合法,理由正当,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业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525元,财产保全费520元,合计1045元,由原告***业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李晓炯
二○二二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