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颍上支行、安徽江瑞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某某置业有限公司为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1226执异7号
异议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颍上支行,住所地安徽省颍上县***解放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2615222242XC。
负责人:***,该支行行长。
申请执行人:安徽江瑞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原名称合肥东皖门窗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磨店工业园关井路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颍上县***颍阳社区荐贤路53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在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安徽江瑞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置业有限公司为加工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颍上支行于2021年4月7日,对本院划拨被执行人******置业有限公司在该支行的存款310000元提出书面异议,本院依法立案受理。
在该执行异议案件审查中,异议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颍上支行向本院撤回异议申请。依照《中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颍上支行撤回异议。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张 刚
审 判 员 刘 洋
审 判 员 张 洋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王 保 翔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五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二十四条 执行异议案件的结案方式包括:
(一)准予撤回异议或申请,及异议人撤回异议或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