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江瑞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原合肥东皖门窗装饰有限公司)、安徽安庐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0322执171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江瑞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原合肥东皖门窗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磨店工业园关井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1175859869(1-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安徽安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辕路8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3189345672D。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2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五河县。
本院在执行安徽江瑞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安徽安庐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安徽安庐建设有限公司对本院作出的执行行为提出异议,异议正在审查中,被执行人名下财产暂时不宜处置,被执行人***名下位于五河县××镇××#××号房产已被凤阳县人民法院查封,我院暂时无法处置,除外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人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璟玉
审判员 张淑婷
审判员 问志超
二〇二一年七月九日
书记员 门 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