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盐山县人民法院
财产保全情况告知书
(2025)冀0925执保418号
申请保全人:河北鑫亿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盐山县205国道东侧。
法定代表人:***,任该公司经理。
被保全人:***,男,1981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沧州市盐山县盐山镇东环路盐山中学家属院2261号。
关于申请保全人河北鑫亿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保全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5)冀0925民初2395号民事裁定书,申请保全人申请本院网络查询被保全人***名下财产,并冻结被保全人***名下银行存款40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经本院网络查控系统查控,现将本案保全结果告知如下:
(2025)冀0925执保418号案件冻结金额4598.38元,冻结期限一年,自2025年7月28日起至2026年7月27日止。如需继续冻结,需在冻结期限届满前15日内申请人书面向本院申请续冻,逾期视为自动放弃,本案予以结案。
特此告知。
二〇二五年七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