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岩市亿锦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某某、张家港市金桥塑胶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5)龙新民初字第5661号原告龙岩市亿锦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曹溪街道月山村。法定代表人章蔚,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福建正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男,1970年4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新罗区。被告张家港市金桥塑胶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张家港市欧洲工业园。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本院于2015年7月7日立案受理原告龙岩市亿锦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家港市金桥塑胶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龙岩市亿锦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龙岩市亿锦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以与被告张家港市金桥塑胶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并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龙岩市亿锦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93元,减半收取为346.5元,由原告龙岩市亿锦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