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荣恒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河北荣恒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冀04民终117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北荣恒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经济开发区文明路11号。
法定代表人:靳志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盛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2年2月25日出生,汉族,现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进兴,河北正纲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正纲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河北荣恒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邯郸县人民法院(2017)冀0421民初9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2月1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存在以下问题:(一)本案中,河北荣恒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在一审中未提起反诉,一审法院直接判决将***主张的利息与涉案房屋占有使用费用相互抵消,程序不合法;(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后或被撤销后,应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赔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一审法院认定案涉的《购房协议》无效,但未就当事人是否存在过错以及过错的程度进行审查,故一审认定事实不清。重审时应对相关事实予以核实,并作出相应的处理。综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北省邯郸县人民法院(2017)冀0421民初90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北省邯郸县人民法院法院重审。
上诉人河北荣恒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9805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冯雪

二〇一八年五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