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钰烯腐蚀控制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钰烯腐蚀控制股份有限公司与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225民初2452号
原告:浙江钰烯腐蚀控制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象山县新桥镇东溪。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誓维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4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象山县。
原告浙江钰烯腐蚀控制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于2019年3月29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2019年4月2日立案受理,但原告在规定期限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减、缓、免交申请,属不依法履行诉讼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浙江钰烯腐蚀控制股份有限公司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林鹰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一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