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浙0225民初824号
原告:浙江钰烯腐蚀控制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象山县新桥镇东溪,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257532689254。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金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森海建筑节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项城市交环路南100米路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200675368874U。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浙江钰烯腐蚀控制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森海建筑节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2月5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明确表示被告已支付货款,不再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浙江钰烯腐蚀控制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O二四年二月五日
代书记员林熠